飞影 Inflyn

服务条款

最后更新:2026 年 9 月 27 日。本中文版为英文版的译本,两者如有不一致,以英文版为准。

草稿,待律师审阅,尚未生效。

本服务条款(「本条款」)适用于对飞影分发平台(「本服务」)的访问和使用。本服务由 INFLYN PTY LTD(ABN 52 682 983 197,「飞影」「我们」)提供,让企业把视频发布到自己的社交媒体账号上,并把效果数据收回来分析。

本条款适用于签署了引用本条款的订单、或使用本服务的组织(「客户」「你」)。如果你代表某个组织使用本服务,即表示你确认有权代表该组织接受本条款。

1. 定义

订单
客户与飞影签署的、载明订阅内容、费用和期限的文件。订单与本条款冲突时,以订单为准。
工作区
客户在本服务中的空间。工作区的托管地区在创建时选定。
用户
客户允许在其工作区中使用本服务的个人。
已连接账号
账号所有者已授权本服务访问的社交媒体账号。
第三方平台
托管已连接账号的服务,例如 TikTok。
交付内容
飞影依据另行签订的制作协议为客户制作、并放入工作区的视频、文案及相关素材。
客户数据
为客户提交至本服务或由本服务收集的全部数据,包括交付后的交付内容、发布计划和记录、已连接账号的信息与授权令牌,以及效果数据。

2. 本服务

2.1 我们提供什么。本服务把交付内容接收进工作区,让用户安排并把它发布到已连接账号,记录每次发布的结果,并展示用户导入或本服务从第三方平台取回的效果数据。

2.2 变更。我们可以改进或调整本服务,但不会在付费订阅期内实质性减少其核心功能。

2.3 支持。支持渠道为 operation@inflyn.com,服务时间为悉尼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8:00。

2.4 测试功能。标注为测试(beta)的功能为可选功能,按现状提供,可随时调整或撤下。

3. 工作区与用户

3.1 角色。客户的工作区管理员添加用户、为每位用户分配角色,并可把用户限定在特定的门店分组。

3.2 用户账号。每位用户须年满 18 周岁,并使用自己的登录凭证。密码由用户自行设置,飞影无从知晓。客户对其用户的行为负责,并应及时停用不再应有访问权限的用户。

3.3 飞影人员。指派给客户的飞影人员可以访问该工作区,以提供上线、支持和运营服务。

3.4 安全事件。客户如发现本服务遭未经授权的使用,应及时通过 operation@inflyn.com 通知我们。

3.5 托管地区。客户数据存放在其工作区所在的地区。本服务托管于日本。中国大陆的服务另行运营、适用另行制定的条款,两者不共用数据库。

4. 已连接账号与第三方平台

4.1 授权。账号所有者在第三方平台登录并同意本服务申请的权限后,该账号即完成连接。客户必须拥有或有权管理其连接的每一个账号,并应取得账号所有者要求的一切同意。

4.2 按指示行事。本服务只发布用户安排的内容,发到用户选定的已连接账号,时间由用户设定。

4.3 平台规则。客户对其发布的内容负责,并须遵守各第三方平台的服务条款、社区准则和广告政策,包括对品牌合作内容或 AI 生成内容进行标注的要求。

4.4 平台变化。第三方平台不受飞影控制。它们可能变更或撤回其接口、拒绝或删除内容、限制账号或撤销授权。飞影不对其行为负责,依赖它们的功能也可能随之调整。

4.5 授权的终止。授权持续有效,直到授权到期、账号所有者在第三方平台撤销授权,或该账号被移出工作区。账号被移出时,我们会立即删除其授权令牌。

5. 可接受的使用

客户不得、也不得允许用户:

对于我们合理认为违反本条、或危及本服务、第三方平台或他人的访问,我们可以暂停。我们会通知客户,并把暂停限于必要范围。

6. 客户数据

6.1 所有权。在双方之间,客户数据归客户所有。交付内容的权利以制作协议为准。

6.2 对我们的许可。客户授予飞影一项全球范围、非独占的许可,仅在提供、保护和支持本服务所需范围内,并按客户的指示(例如把视频发布到已连接账号),托管、复制、传输和展示客户数据。

6.3 代客户处理。对客户数据中包含的个人数据,飞影代表客户、按其书面指示进行处理。我们的数据处理附录(可应要求提供)构成本条款的一部分。

6.4 保护。我们采取与本服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物理保护措施,包括传输加密、第三方平台令牌的静态加密、密码哈希、基于角色和门店的访问控制以及访问记录。我们不出售客户数据,不将其用于广告,从第三方平台获取的数据只用于向客户提供本服务。

6.5 汇总数据。我们可以使用经过汇总、且无法识别客户、任何个人或任何已连接账号的统计数据,来运营和改进我们的服务。

6.6 导出与删除。订阅期间,客户可随时从本服务导出发布记录和效果数据。合同终止后 30 天内,客户可要求导出客户数据;此后我们会在 30 天内删除,法律要求保留的除外;备份按其正常周期覆盖。

7. 费用与付款

7.1 客户应按订单支付费用。除订单另有约定外,费用预先开票,自开票之日起 30 天内支付,且不含税费;除以飞影所得为课税对象的税款外,税费由客户承担。

7.2 如无争议的款项逾期超过 30 天,我们在提前至少 10 天书面通知后可以暂停本服务。客户基于合理理由善意提出费用争议并配合解决期间,我们不会暂停本服务。

8. 知识产权

本服务(包括其软件、界面和文档)及其一切改进归飞影及其许可方所有。除在订阅期内使用本服务的权利外,本条款不授予客户对本服务的任何权利。客户向我们提出的反馈,我们可以不受限制、无需承担义务地使用。

9. 保密

双方均应以至少合理的注意保护对方的非公开商业、技术和财务信息,仅为履行本条款而使用,并仅向需要知悉且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和顾问披露。上述义务不适用于:非因接收方过错而公开的信息、接收方已知悉的信息、独立开发的信息,或从第三方合法获得的信息。一方依法须披露保密信息的,应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事先通知另一方。

10. 保证与免责

10.1 双方均保证其有权订立本条款。

10.2 飞影保证本服务的表现与其文档描述实质相符,并保证在订阅期内不会实质性降低本服务的安全性。违反本项保证时,客户的补救是由我们修复问题;如我们无法在合理时间内修复,客户可终止受影响的订阅,并获退剩余期限的预付费用。

10.3 客户保证其对所提供的客户数据以及所连接的每个账号拥有必要的权利和同意。

10.4 除本条所述外,本服务按现状提供。我们不保证第三方平台会接收、分发或保留任何内容,也不保证任何播放量或互动水平。

11. 赔偿

11.1 对于第三方主张本服务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索赔,飞影将为客户抗辩,并支付最终判决或和解约定的赔偿和费用。因客户数据、第三方平台或违反本条款使用本服务引起的索赔不在此列。

11.2 对于因客户通过本服务发布的内容(按原样交付的交付内容除外,该部分以制作协议为准)、客户连接的账号,或客户违反第 4 条或第 5 条而引起的第三方索赔,客户将为飞影抗辩,并支付最终判决或和解约定的赔偿和费用。

11.3 寻求抗辩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交由其全权控制抗辩与和解,并给予合理配合。

12. 责任限制

12.1 任何一方均不对间接的、附带的、特殊的、后果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承担责任,也不对利润、收入、商誉或数据的损失承担责任,即使已被告知可能发生。

12.2 任何一方因本条款产生的全部责任,以引起责任的事件发生前 12 个月内客户为本服务已付和应付的金额为限。

12.3 本条不限制客户的付款义务、任何一方的赔偿义务,也不限制法律规定不得限制的责任。

13. 期限与终止

13.1 只要客户持有订阅或在使用本服务,本条款即适用。订阅期限和续订以订单为准。

13.2 一方实质性违反本条款、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30 天内未予纠正的,或一方丧失偿付能力的,另一方均可终止本条款。

13.3 终止后,对本服务的访问随之结束,客户数据按第 6.6 条处理,终止前已产生的费用仍须支付。第 6、8、9、11、12、15、16 条在终止后继续有效。

14. 本条款的变更

我们可以更新本条款。如有实质性变更,我们会至少提前 30 天通过电子邮件或在本服务中通知。客户不同意变更的,可在变更生效前终止受影响的订阅,并获退剩余期限的预付费用。

15.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条款适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法律。任何争议由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法院解决。

16. 其他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条款,但因合并或出售其相关业务的全部或实质全部而转让给承继方的除外。任何一方均不对其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事件导致的延误承担责任。双方为独立的合同方。本条款、订单和数据处理附录构成双方就其标的的完整协议。任何条款不可执行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未执行某项条款不构成对该条款的放弃。向客户发出的通知发送至其工作区管理员的电子邮箱;向飞影发出的通知发送至 operation@inflyn.com。本条款如有译本,以英文版为准。

17. 联系方式

INFLYN PTY LTD,ABN 52 682 983 197,operation@inflyn.com。